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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2-04-23 12:04:00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作者:张黎娟 出处: 加入时间:2012-4-23 浏览882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等伤害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严重侵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子女成长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与和谐。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刻不容缓。
近年来,省妇联作为全省妇女维权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通过推动各地设立家庭暴力报警点、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合议庭等,反对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特别是推动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颁布了《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三个省份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也是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重大突破,在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的现代文明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2011年省妇联对全省各级妇联来信来访案例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还是屡禁不止。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它和人的思想观念、家庭伦理价值、社会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除以往原因分析外,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资源或者社会救济渠道,受暴者得到双方亲属的支持十分有限,受暴妇女的娘家人主要是代表或带领妇女到有关部门投诉,求得有关部门支持,个别娘家人找到施暴者,轻者与施暴者在言语上发生冲突,重者会同受暴者一样遭到暴力,而来自施暴者亲属方面的援助更是微乎其微,受暴妇女找到男方亲属时,得到的往往是对施暴者的规劝,施暴者父母的态度是管不了或不管,明显地冷漠女方和极度地偏袒男方。有关部门对施暴者的约束力不大,批评教育效果不明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保护。同时,考虑到子女、家庭以及亲人的感受,一些受暴妇女认识到自己根本无法阻止暴力,特别是经济不独立、地处边远地区的妇女,对无地可住、无生活来源心有余悸,大多会哭诉受暴力的经历,却无抗争的意识和决心,也不向任何部门、家人求助,有种“任人宰割”的状态,变得越来越被动、顺从、无助,呈现出孤独、失望、麻木的思想状态和心理特征。甚至在某些受害妇女的观念中,也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为了孩子、家庭始终抱有希望和幻想,施暴者则抓住受暴者的这种心理,家庭暴力行为反复无常,无法自拔。但从长期看,受暴者身心健康受到损伤、婚姻破裂、子女教育、生活受到影响、还会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杀或杀夫等等。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一般具有行为隐蔽性、施暴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的特点,并由于远离公众视线,长期被视为家庭内部纠纷,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和制止。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而且存在着国家层面有关法律规定不沟统一、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救助措施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相互衔接不到位,以及地方立法层级较低、效力有限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甄砚指出,随着中国的社会进步和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长期被漠视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表示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以下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社会立法。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相比其他法律领域,社会领域的立法还比较薄弱,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点。现行反家暴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难以发挥事前预防的作用,只是在家暴升级、后果严重时,才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第二,有利于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生活中,妇女、孩子和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他们难以自我保护,因此,最需要公权力的及时帮助,需要法律更有效地震慑施暴者和潜在的施暴者。第三,有利于更好地促进社会平安稳定。无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最终被残害,还是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救助,最后走上以暴制暴的恶性刑事犯罪道路,都是家庭的悲剧,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因此,应当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以减少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第四,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中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联合国特别强调消除暴力是政府的责任,并通过国际公约要求缔约国以国内立法等方式进行积极干预。目前,数十个国家已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
目前,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反家暴立法工作,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我们期待这部惠及千家万户的法律早日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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