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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逐步完善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效提升

发布时间2016-03-09 17:29:54

    近年来,我省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作为我省重大民生工程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以“小财政办大民生”的理念,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逐步完善筹资机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年调整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已由制度启动时的人均160元和30元提高到2016年的610元,增长了3.8倍和20.3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由2015年的550元提高到610元。  
    我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1.5万元、3万元统一提高到目前的10万元,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40%、50%、60%提高到70%、80%、90%,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由城镇居民8种、新农合5种统一扩大到25种,统筹基金按病种不同分别由400元和600元提高到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并启动实施了覆盖全体参保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居民医疗需求,有效提升了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了参保城乡居民就医医疗费用负担,让参保城乡居民切实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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