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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发布时间2012-04-27 23:20:00

 
省妇联认真做好群众信访工作
作者:权益部 出处:省妇联 加入时间:2012-4-27 浏览389
 
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独特优势。长期以来省妇联以信访工作作为开展群众工作的具体实践,让妇女群众理有处讲、怨有处诉、问题有处解决。
黄南州回族青年蒋某因妻子离家出走,拒绝独自抚养子女,表露极端情绪,其子女面临失学,无人照看。为消融蒋某心中的怨恨,思想上的疙瘩,省妇联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寻找线索查找其妻下落,多次开展思想教育、抚慰情绪、法律释明、提高觉悟工作,各级妇联不定期回访,上门做工作,面对面谈心,关注、了解其家庭生活,在各级妇联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共同努力下,蒋某接受了继续抚养孩子的义务。通过数次的辨法析理,蒋某真诚感悟,主动握手,表示感谢,临走之时发自肺腑的说“有困难还找妇联帮忙”。
海东地区农村妇女申某,靠微薄的打工收入照顾患尿毒症的女儿治病、就学,经济相当困难,离异后,前夫不仅不帮助照顾女儿,还占有了其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为了给女儿换肾治病凑钱,她四处奔波,均无疾而终,后在别人的指点下找到了省妇联,我们为其迅速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最终土地承包权得以确权,并获得了相应补偿款,女儿也换肾成功。申某虽为女儿治病负债累累,但她由衷的长吁了一口气,面部的轻松油然而生,并对我们说“她终于找对了解决问题的地方”。
妇联组织是一个群众性组织,没有政府部门职权,在遇到纷繁的维权需求时,不能直接处理或直接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最为有效的工作方式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对有关部门的维权建议。在徐某诉成某离婚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异后,成某割腕自杀未遂,后其母亲提出成某常年身体多病,并伴有精神疾病,在徐某提出离婚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省妇联予以帮助。我们在向母女两人释明有关法律规定,并指导提起有关成某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诉讼后,及时向省高院发出维权建议书,省高院高度重视,责成西宁市中院办理,真正在维护弱势妇女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司法、群团维权工作的合力。
2011年,省妇联受理群众信访295件/次,办结率99%,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应,并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慰问活动,为在生活及权益保障有诸多困难的8名信访人员开展了慰问活动,慰问金额达万余元,使她们真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娘家人”的温暖。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传统来信、来电、来访反映诉求的同时,一些群众通过一些影响力大的网站表达诉求,期待领导的重视,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省妇联高度关注网络信访,并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推动两起典型侵权个案解决,并充分利用网络这份资源,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有效回应,维护妇联组织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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