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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重婚案纠纷

发布时间2015-08-27 09:34:0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3月14日,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的村民祁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我会反映其与丈夫赵某相恋4年后,于2000年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儿。2004年6月在湟中县多巴镇人民政府依法补办结婚证,2008年6月11日生育一儿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随着生活条件逐渐好转,赵某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变化,说话花钱和以前大不一样,经常外出夜不归宿,吃喝玩乐、赌博,与外面多个异性有染。2013年2月,与其表姐樊某在外租住房屋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育一男孩。同时,经常对祁某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1月,祁某医院看到赵某与一女子在病房同床,双方发生了争执并遭对方殴打,出院后又遭到关押和殴打,造成左耳膜被击穿。祁某父亲得知女儿的情况前来探望时,赵某还用菜刀乱砍她父亲,在派出所的及时救援下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2013年12月17日,祁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前去派出所报案,期间赵某开车故意碰撞她们,派出所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金壹仟元。但一天也没有执行,对此存有异议,现在祁某想离婚并追究赵某与樊某的重婚罪,请求妇联给予帮助。另据了解祁某来省妇联反映情况之前已于2014年2月17日到湟中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
二、办理过程和结果:
    省妇联接待此信访事件后,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立即与西宁市妇联联系。一方面安排西宁市妇联及时与湟中县妇联联系,进一步了解核实祁某反映的情况;另一方面要求与西宁市城中区妇联联系,就祁某反映的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就赵某撞坏祁某车辆,派出所对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壹仟元罚款的处罚未执行情况进行了解。经城中区妇联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派出所将赵某送往拘留所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有严重的胃出血,不宜拘留,需在医院进行留院观察。我们将此情况及时反馈给祁某父女,并建议祁某如果离婚并追究赵某和樊某的重婚罪,要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后经祁某慎重考虑,于2014年3月31日到湟中县人民法院自诉赵某和樊某犯重婚罪。对此省、市、县妇联组织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她出谋划策。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6月6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祁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于7月26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湟中县人民法院重审。12月15日湟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樊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工作启示和意义:
    到目前为止,祁某自诉赵某、樊某犯重婚罪案一审胜诉。但对我们来说感触颇多。一是在农村普遍存在的“早婚”问题,祁某19岁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20岁生育了孩子,这使她不能正确地处理一些家庭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状况好转,夫妻二人对外应酬增多的情况下,对夫妻两人之间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使一双儿女受到伤害。二是刑事自诉重婚罪,调查取证难度大,认定难。很多当事人感情纠结,主要是想通过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迫使对方在经济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上让步。三是对重婚罪有了进一步的了解,重婚罪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就是说有配偶的一方在没有第二次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堆在今后接待解答类似妇女信访案件,有一定的帮助、指导和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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