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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享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发布时间2016-08-16 15:48:57

   某女与甲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某女的户口迁至男方甲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2005年8月,甲某以家庭经营方式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至2035年8月31日。2013年,某女与甲某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离婚后某女的户口一直在该村未迁走,某女还能享有该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本案涉及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为关切的一项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能够拥有一份承包地。
    本案中,甲某以家庭经营方式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某女作为家庭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不因某女与甲某离婚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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